6月19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款21万元。
包某毅(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某源(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杨某(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科技部负责人)三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1万元。
米非米索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米非米索违法行为类型
米非米索行政处罚内容
米非米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米非米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米非米索1
米非米索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米非米索黔东南银罚决字〔2025〕8号
米非米索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米非米索罚款2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2025年6月10日
三年
米非米索2
包某毅
(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黔东南银罚决字〔2025〕9号
对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米非米索罚款1.1万元
米非米索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2025年6月10日
三年
3
米非米索葛某源
(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黔东南银罚决字〔2025〕10号
米非米索对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米非米索罚款1.1万元
米非米索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2025年6月10日
三年
米非米索4
米非米索杨某
米非米索(时任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科技部负责人)
黔东南银罚决字〔2025〕11号
米非米索对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1万元
米非米索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2025年6月10日
米非米索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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